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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能否作为基金起诉成功的重要理由

2023-03-27 13:21:06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片)

投资冷静期是私募基金募集的重要环节。

投资冷静期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个资金募集的必备环节和程序。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管理办法为避免投资者做出冲动的决定,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而且要在基金合同里面约定设置,不少于24小时。

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冷静期时间是从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客户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在颁布的新规中,我们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回访。

客户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是有权解除合同,并要回投资款项。

荆华律师在处理的以往的私募基金纠纷案件中,甚至遇到基金管理人在先要求投资人打款100万元投资款,后安排签署基金合同的现象,这个明显是违反上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违反了管理人应尽的适当性义务,在投资人纠纷发生后选择诉讼或非诉的解决方式时,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理由提出。

私募基金等金融领域中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卖方机构应当审慎履行、坚持合规运营,遵守适当性义务,仅有《风险揭示书》而未作出问卷评估和风险匹配的行为将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基于“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人也应当结合既往投资经验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否则卖方机构即使未尽适当性义务的仍可抗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损失。特别是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或者基金管理人影响力比较大,希望再等一等。在此作为律师也提醒,在投资的私募基金延期兑付发生后,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调查研判。如果满足相关起诉的条件,投资人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采取对的方案的,相对于被动一直等待的,成功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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